为了增加自己转专业的优势,这学期笔者选修了刑法(总论)。
2月26日,礼拜二,从傍晚开始就下起了小雨,正是在这样一个雨天的夜晚,笔者上了人生中第一堂法学课。从教授的讲课风格以及谈吐之中就可以窥探出法学的逻辑与严谨。
课上,“罪刑法定原则”令我印象深刻。我想在这里简单的总结一下。
要说“罪刑法定原则”,先要知道刑法的基本原则。
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?
刑法的基本原则,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,贯穿于刑法始终,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、根本性的准则
而“罪刑法定、平等适用刑法、罪刑平衡”是我国现行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。
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?
建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,我国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。
对于我国来说,罪刑法定原则可以说是“西方的舶来品”,毕竟在中国自己的法律历史上,并未形成这一原则。
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:
“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”
“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”
在我国,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:
“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,依照法律定罪处刑;
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,不得定罪处刑。”
为什么中西方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认识存在差异?
很明显,在西方经典表述中,罪刑法定原则用了两个否定句去陈述。
在相关的内容中,我国则用了一个肯定句,和一个否定句。值得一提的是,经典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第3条后半句中已经可以体现,那么为什么还要有前半句的存在呢?
简单来说,在西方的历史中,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得新兴资产阶级需要一种理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。而封建时期,封建君主经常“罪刑擅断”,这严重损害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。于是,一批资产阶级思想家出现,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,进而限制国家权力,保障个人的权利。也就是说,更侧重于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。
我国自古以来有“命案必破,有罪必罚”的传统思想,在这一压力下,必然会产生许多冤假错案。刑法第3条前半句,正是为了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利,防止司法人员随意定罪,突出了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。因此,刑法第3条要求司法机关在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之中寻求一种平衡。
以上。
参考:
《刑法学上》(第五版) 张明楷
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刑法(总论)课程